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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认 可 核 证 机 关 业 务 守 则 》

根 据 《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》 ( 下 称 「 条 例 」 ) 第 3 3 条 , 政 府 资 讯 科 技 总 监 ( 下 称 「 总 监 」 ) 可 刊 登 下 述 业 务 守 则 , 订 明 认 可 核 证 机 关 在 执 行 其 功 能 时 须 采 用 的 标 准 及 程 序 。

有 关 须 知 :

于 先 前 公 布 的 有 关 核 证 机 关 自 愿 认 可 计 划 的 文 件 存 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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